專利簡介
本案是一種複合式鈦金屬鍋具,目的在於克服傳統鈦金屬鍋具散熱過快、蓄熱不足而導致受熱不均的問題,並改善現有作法中鈦金屬板與導熱金屬層多以硬焊或軟焊接合、容易焊接不良,且因鈦金屬與導熱金屬膨脹係數不同、長時間使用後鈦金屬層容易與導熱金屬層剝離而使鍋具導熱性能降低的缺陷。其結構為一多層鍋具本體,自內而外依序為位於內側面的鈦金屬層、位於外側面的不鏽鋼層,以及夾設於兩者之間的鋁合金夾層結構;其中鈦金屬層與不鏽鋼層是透過原子擴散接合手段結合於鋁合金夾層結構的兩側面。鋁合金夾層結構進一步包含一第一鋁合金材料層,及貼合於其相對兩側面的兩個第二鋁合金材料層,第一鋁合金材料層的抗拉強度高於第二鋁合金材料層,藉以兼顧夾層結構的強度與和鈦金屬層、不鏽鋼層之間的密合接觸。藉由此一複合層狀設計與擴散接合手段,使各金屬層之間不易剝離,並具有與一體成型金屬板材製成之鍋具相同的強度,同時可在鈦金屬層表面形成防沾黏層,兼顧導熱均勻、耐用與無毒等需求。
如何取得專利
本案於初步審查階段收到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審查員提出兩件對比文件:引證 1(CN206324666U)已揭示複合式鈦金屬鍋具,引證 2(CN217039728U)已揭示防沾黏層。審查意見指出,本案與引證的區別僅在於鋁合金夾層結構具有三層、且抗拉強度與材質不同,認為此屬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常規技術手段,請求項 1 至 5 所請技術方案僅為上述現有技術的簡單疊加,不具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因而不符合專利法第 22 條第 3 款關於創造性之規定。
答辯時,先就請求項 1 進行修正,將原請求項所載特徵併入,明確界定鈦金屬層、不鏽鋼層與鋁合金夾層結構之間是透過原子擴散接合手段相互接合,並對應調整其餘附屬請求項的依附關係。答辯中並指出,實用新型於初步審查階段所審查者係專利申請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 22 條之規定,此處的明顯應指一望即知不具創造性的情形,故創造性的審查在此階段應限縮於明顯能否認創造性的情況,至於具體細節是否具備創造性,宜留待實質審查階段認定。
就與引證的主要技術差異,答辯中主張本案藉由原子擴散接合手段使鈦金屬層、不鏽鋼層與鋁合金夾層結構接合在一起,克服了現有鍋具製造方法中將鈦與不鏽鋼結合的困難性,使各金屬層不會剝離,並具有與一體成型金屬板材製成之鍋具相同的強度,以此解決長時間使用後鈦金屬層容易與導熱金屬層剝離、導致導熱性能降低的問題。答辯中說明,引證 1 雖提及鍋具內層為鈦層或鈦合金層、中間層為鋁層或鋁合金層、外層為不鏽鋼層,但並未提及如何避免多層結構在長久使用後產生金屬層剝離的問題,因此並未揭示能有效解決金屬層之間容易剝離的技術手段,本案透過原子擴散接合接合的技術特徵未被揭示。
針對引證 2,答辯中指出該案為本案申請人之另案,其係將其他金屬夾層包覆於鈦金屬包覆件內側的結構,縱使內部夾層構件與包覆件因長久使用產生剝離,因夾層構件已封裝於內側並不會導致鍋具無法使用,且其夾層多為平面金屬板而非如本案的彎曲金屬板,此結構本身即不易產生金屬層剝離的問題,故與本案所欲解決的金屬層剝離問題並不相關,亦未揭示本案透過原子擴散接合接合的技術特徵。
答辯中進一步主張,本案採用兩種不同抗拉強度的鋁合金材料層,第二鋁合金材料層的抗拉強度低於第一鋁合金材料層、因而具有較佳延展性,易於與鈦金屬層及不鏽鋼層密合接觸,並透過第一鋁合金材料層確保夾層結構保有一定強度;此一抗拉強度差異的技術搭配前述擴散接合手段,兩者相互輔助,使所生產的鍋具能更有效避免不同金屬層之間剝離而更為耐用。答辯中說明,引證 1、引證 2 均未提及使用兩種不同抗拉強度的鋁合金材料層以確保各層密合接觸的技術特徵。經由上述修正與逐項論述,說明本案所界定的原子擴散接合手段,以及第二鋁合金材料層抗拉強度低於第一鋁合金材料層的技術特徵均具備創造性,符合專利法第 22 條第 3 款之規定。本案經一次審查意見答辯即獲核准公告。
相關文件
上列審查文件檔案均已公開於專利主管機關網站,任何人皆可自行查閱。